關於搶奪罪是刑法第幾條?
一、 關於搶奪罪是刑法第幾條?
搶奪罪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和搶劫罪都是行爲人公然實施奪取財物的行爲,主觀上都是處於非法佔有的目的,爲直接故意,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但是,兩罪的基本構成條件不同,社會危害程度和法定刑也有別。因此有必要對兩者加以區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爲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爲是單一行爲,搶劫罪的實行行爲是複合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爲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爲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鍊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爲搶劫罪還是認定爲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其一,要看強力行爲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其二,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爲之。
其三,如果行爲人行爲前本來並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因此,此時行爲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爲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有關搶奪罪的具體量刑和處理情況,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違法事實進行認定,並區分情節一般、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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