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由新罪地法院管轄嗎
取保候審期間又在異地犯罪的,歸犯新罪的法院管轄,量刑標準是,如果新罪和舊罪是同一個罪名,應當以這個罪名從重處罰。如果取保候審期間又重新犯新的罪名,應當舊罪和新罪數罪併罰。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系刑事司法行爲,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複覈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公安司法機關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二、被取保候審人有什麼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須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纔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還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這種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爲,如對證人採取威脅、引誘等手段使證人不敢作證、拒絕作證或作僞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燬、僞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本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更應該嚴格的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如果還是這樣對國家的法律制度沒有任何一點敬畏之心,是有可能會解除取保候審並予以逮捕的。至於重犯新罪或者法院管轄問題也是刑訴法統一規定的,新罪和舊罪發生在兩個不同地點的話,新罪發生地的法院就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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