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槍支彈藥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走私槍支彈藥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與走私罪犯通謀,爲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爲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槍支彈藥的認定
1、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別
單位走私犯罪是單位內部的成員爲了單位的利益按單位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旨意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走私行爲。如果不是爲了單位的利益、而是中飽私囊;或者不是經過單位決策機構決策或者主要負責人即批准、同意或認可,而是盜用、冒用單位的名義進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的條件而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對之,應當按個人即自然人走私論處。
2、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界限
其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貿易管理;後罪則是公共安全。
(2)對象不完全相同。本罪對象爲槍支、彈藥,其中的槍支、彈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口物品表》所規定,未加規定的則不能成爲本罪對象。其範圍要比後罪的對象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等規定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要小。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爲旨在強調逃避海關監督,行爲人實施攜帶、運輸、郵寄的行爲是爲了使走私物品進出國(邊)境:而後罪則是在邊境之內的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等。當然,出於走私目的,進行走私行爲,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國(邊)境之內從事一些非法運輸、郵寄、儲存的活動,這時雖然觸犯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但屬本罪的手段牽連,應按本罪論處。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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