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執行裁定失職罪如何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執行裁定失職罪如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必須要得到執行,這樣才能夠維護司法權威,如果有人在執行相關裁定過程當中存在失職行爲,將構成相應的犯罪,比如說有執行裁定失職責罪,當然,需要根據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的程度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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