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 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既包括領導人員,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2)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 管理制度和國家利益。
(3) 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不同職位的設置,均賦予該職位特定的職責,處於該職位之上的人應當按照設置該職位本來之目的去履行相應的職責,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或者通過非常態的方式履行了職責,則可認定爲過失。
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長有簽署文件的職責,其基於對下屬的信任在空白文件上簽字,則屬於通過非常態的方式履行職責,如發生 損害國家利益的後果,可以認定其存在過失。
(4) 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第一,造成國家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第二,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第三,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失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涉及到失職的罪名是比較多的,不現的罪名立案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一般是造成國家重大財產損失的,就會構成該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當代的社會,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制度是非常的嚴格的,如果因爲嚴重的過失所導致造成重大的財產方面損失,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嚴厲的懲處。比如說在《刑法》當中就規定存在着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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