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標準有哪些
通常說尋釁滋事罪的標準其實主要是指兩方面,包括了此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現實中尋釁滋事行爲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那究竟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而量刑標準又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也即是說,只要尋釁滋事達到上述任何一項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項中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規定,也即如果採用恐嚇他人的手段情節惡劣的,也屬於尋釁滋事。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的規定,
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相對來說,比較主觀,辦案人員對法律規定的掌握程度、認識角度不同,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會有很大差異。因此,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能夠爭取的空間也很大。但是也因爲這樣,需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做大量證據採集、爭取被害人諒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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