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民事賠償需要支付嗎?
一、死刑犯的民事賠償需要支付嗎?
死刑犯的民事賠償不一定需要支付,並不會因爲死刑犯被依法執行了死刑就可以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由於罪犯已經被執行死刑,自然是無法要求一個死人來賠償的,不過在死刑犯有遺產的情況下,則可以由其遺產繼承人來作出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二、要求獲得民事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一起審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爲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纔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與審判的,可以更換。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一百六十一條 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某公民的財產權益,若是由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行爲才受到損害,那麼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權益受損的公民,是有權利向審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民事訴狀之中,可以明確的表示自己希望獲得犯罪嫌疑人支付的民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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