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羈押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逮捕可以說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要想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自然也是需要滿足了規定的情形才行。另外,在依法逮捕羈押之後,也要考慮到法律中規定的羈押期限才行,超期羈押會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造成影響。那究竟逮捕羈押的最長時間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清楚逮捕羈押的最長時間是多久了吧。《刑事訴訟法》在這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一些情況下,雖然之前已經開始計算了羈押的期限,但卻是要重新進行計算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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