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構成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徇私枉法罪構成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爲、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爲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徇私枉法可以表現爲下列幾種基本形式,即:
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爲,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
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
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具體表現多種多樣:
有的是圖謀私利,貪贓受賄;有的是報復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護、包庇親友;有的是橫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二、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爲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僞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的實質是行爲人利用了國家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即偵查、檢察、審判等權力來進行枉法。作爲司法機關,必須賦予其工作人員以相應的職責和權限來保障權力的實現。然而,並不是每一個司法機關的成員都具有司法權的具體職能,換句話說,只有特定的從事偵查、檢察和審判職能的人員纔有利用司法權進行枉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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