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自訴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自訴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爲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塬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塬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爲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塬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爲告訴的,代爲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塬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於刑事案件而言,只有是特定的案件才屬於自訴案件,其他的則屬於公訴案件。對於自訴案件而言,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造成的後果嚴重,那麼需要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之後,法院纔會介入處理自訴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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