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量刑標準
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爲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爲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爲人的背信經營行爲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爲本條中並無行爲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爲行爲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爲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爲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爲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爲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從犯罪構成特徵看,本罪與貪污罪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一面,即兩罪均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化公爲私、損公肥私型犯罪;但從法定刑設置看,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爲死刑,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爲七年有期徒刑,二者相差懸殊。因此,透過兩罪在現象上的相似性,準確界定其本質區別所在,並由此進一步探討近似犯罪的區分原則及一般認定方法,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從立法精神分析,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之所以在總體上明顯輕於貪污罪,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親友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爲,付出一定的經營性勞動,這是其獲取非法利益的客觀基礎;相對而言,貪污罪通常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直接侵佔公共財物,其主客觀方面的危害性更大。二是上述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取的只是基於經營行爲產生的利潤,儘管經常表現爲明顯超出市場價格的暴利,但一般說來,利潤通常受到市場規律的制約,在一般社會觀念上必有一定的數額限度。因此,該種非法牟取經營利潤的行爲對國有財產的侵害程度,較之貪污罪所表現的利用職務便利直接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爲,則具有相對有限的一面。
基於這種分析,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與貪污罪的界限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甄別:一方面,應當考察非法獲利者(即親友)是否實施了一定的經營行爲。對於在國有單位的購銷活動中通過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爲牟取非法利潤的行爲,一般可以依法認定爲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反之,對於借從事經營活動之名,行侵佔公共財物之實的行爲,則可以考慮依法認定貪污罪。另一方面,還應當考察非法獲利者(即親友)所取得的是否屬於實施經營行爲的“利潤”。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非法獲利者也實施了一定的經營行爲,如在國有單位的購銷活動中參與實施了介紹貨源或商品買家等行爲,但其從國有單位所獲取的已絕非從事經營行爲之“利潤”或從事中介活動之“報酬”,其非法所得與行爲時的相應市價或報酬水平顯著背離,以致達到了社會一般觀念普遍不能認同爲“利潤”或“報酬”的程度。
概言之,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以上述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讓親友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爲賺取非法利潤爲特點;相對而言,貪污罪則以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直接讓親友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爲特徵。與此相應,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罪質主要表現爲侵犯市場經濟的正當競爭秩序和國家利益;貪污罪的罪質則主要表現爲侵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綜上,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立案標準是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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