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監視居住的違法性是什麼?
一、不批准逮捕監視居住的違法性是什麼?
執行監視居住的部分執法主體不合法就屬於監視居住違法性的範疇,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設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轉爲監視居住,要看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什麼,既然公安機構變更強制措施爲監視居住,應當不是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證據不足,公安機構會在獲取相關證據後,再次提請逮捕或直接移送起訴;如果是情節輕微沒有逮捕必要,會在期限內移送起訴;如果是有其他法定情形如患有嚴重疾病、懷孕的,會在期限內移送起訴。
二、行使監視居住程序有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決定與交付執行。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具體操作程序爲: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覈,經領導批准後,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執行部門的名稱等內容,並向被監視居住人宣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部門。
(二)監視居住的執行與期限。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如果發現有違反應遵守的規定的,應及時報告監視居住決定部門,以便考慮是否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相比較,雖然其適用的範圍相同,但監視居住比取保候審更嚴厲。儘管監視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不能因此而將被監視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監視居住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侵犯了第三人的權利屬於監視居住的違法性,對於監視居住的決定,可以由公安機構作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實施起來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如果案子涉及到國家安全方面的,應當由國安局來執行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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