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殺人致死該怎麼判刑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爲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衛行爲、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爲,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不構成該罪。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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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