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和罰金可以合併執行嗎?
一、沒收財產和罰金可以合併執行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刑罰的規定: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八節 沒收財產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二、沒收財產和罰金的區別:
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要從自己的錢包中拿錢或將財產從名下拿出去的一種方式,而且都具有強制性,不交不行。但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本質上是有區別的,兩者有很大的不同之處。
1、適用對象不同。沒收財產主要是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貪污賄賂罪中情節較重的犯罪,而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
2、內容不同。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沒收金錢,也可以是沒收其他財務;而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到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現實所有的。
3、執行方式不同。沒收財產只能是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但是罰金卻是可以分期繳納,假如繳納確實有困難,還可以減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並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在《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也是一種財產刑,但它不同於罰金,是適用於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罰方法。在沒收部分財產後,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財產可供執行,在與罰金刑並罰的情況下,適用併科原則一併處罰,既判決沒收部分財產,一併判處罰金。
沒收財產和罰金都是刑罰中附加刑的種類,都是一種處罰方式,當然可以合併執行,在需要一起執行的時候就一起執行,在不需要的時候就分開執行,或者只執行一種,具體要看具體情況。總得來說沒收財產要比罰金嚴重的多,沒收財產更適用於更嚴重的犯罪行爲,而罰金相對來說就適用於較輕的犯罪,只是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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