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五十萬罪判幾年
一、敲詐勒索五十萬罪判幾年
敲詐勒索達到50萬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範圍,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對行爲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爲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爲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爲,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爲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敲詐勒索罪的所謂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是指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造成心理上的恐懼,從而不敢抗拒,迫使交出財物的方法。法律對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沒有限制,不具備違法性的內容同樣可能構成敲詐勒索,比如得知他人犯罪的事實後,以向外界公佈或者向有關機關告發而勒索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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