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鑑定爲輕傷怎麼處罰
一、持刀傷人鑑定爲輕傷怎麼處罰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爲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的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爲。
四、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爲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持刀傷人的行爲,可能會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具體如何進行處罰,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如果不構成形式犯罪的話,那麼只要進行治安處罰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則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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