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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爲犯?

爆炸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爲犯?

爆炸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爲犯?

爆炸罪的定義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殺害、殺害一人以上,毀壞重大公共財產、私人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制定立案標準。這一罪行是一種危險犯罪者,只要犯罪者蓄意爆炸並足以威脅到未指明的大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不需要造成嚴重後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炸犯罪雖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但還沒有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爆炸造成嚴重犯罪、死亡或者公私財產嚴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是極其嚴重的。行爲犯的定義是一個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它受判例法特點的影響。傳統刑法理論一般不把行爲犯罪作爲犯罪的一種類型來研究。只是近年來,隨着英美法系國家立法的增加和國際刑法理論的交流,犯罪行爲的概念才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一些學者將那些以危險行爲而非危險結果定義的犯罪稱爲“行爲的行爲”。犯罪結果的定義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結果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指以實際犯罪結果爲犯罪成就標誌的犯罪;

標籤:行爲犯 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