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有哪些類型,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主犯有哪些類型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以下幾類: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衆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衆鬥毆,聚衆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衆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衆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對主犯如何處罰
主犯的刑事責任,分爲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一)對首要分子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其組織、指揮或參加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
特別提示首要分子包括兩類:一類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後一類首要分子並非都是主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犯罪主體不以首要分子爲法定構成要件,在該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自應是主犯。如刑法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
另一種是犯罪主體是以首要分子作爲法定構成要件,在這種聚從犯罪中雖是首要分子,但不能認爲是主犯。如刑法291條規定的聚衆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其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對屬於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一般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但除此之外的其他主犯,則應該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作出處罰。主犯在共同犯罪當中,往往是起策劃、指揮等作用,與從犯相比,通常主犯的實行行爲強度較大、手段也比較殘忍,而作案的手法相對來說也要嫺熟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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