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一、我國刑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構成要件
1、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與威信。此類犯罪有的可能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國家或集體的財產,有的則可能是非法從私人合法財產中取得的財產。
2、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爲。
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這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立的前提。這裏所說的“財產”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際擁有的財產;“支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實際對外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依法屬於行爲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遺產繼承等。二是行爲人不能說明這些巨大差額財產的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財產的來源不明。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僅要求財產佔有和支出與合法收入有巨大差額,而且要求這一差額來源於不合法的收入。財產來源不合法的結論是由行爲人不能證明其財產的合法性而推論得出的。至於行爲人以何種方式,採取什麼手段非法獲得財產的,這些都不是必須查明的情節。如果能查明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則不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查明財產系某種或幾種犯罪所得,如貪污、受賄、走私等,該定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因爲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巨大差額財產的來源是非法的,當司法機關責令其說明來源時,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但並不是行爲人在客觀上說不清財產來源,而是主觀上不願說明,或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實踐中,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往往是在沒有被查明證實是否是貪污罪或受賄罪而定爲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爲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在犯罪主體上,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爲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爲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爲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其他違法行爲,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在清查、覈實行爲人的財產來源時,司法機關應當儘量查清其財產是通過何種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夠查清其財產是以貪污、受賄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應當按照貪污、受賄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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