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
一、假釋和取保候審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保釋是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執行時間不同;
保釋是嫌疑人被刑事羈押之前,假釋是犯罪分子執行一定刑期之後。
3、要求不同;
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並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假釋是因罪犯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4、適用的機關或者說決定的機關不同。前者一般是由監獄提出,報法院批准,後者一般是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
二、假釋和取保候審的定義
假釋是刑法上關於刑罰的執行方式,實質即有條件的監外執行,它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卻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爲十年。
保釋應是指刑事訴訟法中的取保候審,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適用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假釋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減刑、假釋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監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4、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5、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6、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應當由負責考察的公安派出所會同罪犯的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提出書面意見,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
7、對於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見,由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前款第(四)至(七)項規定的減刑、假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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