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怎麼認定?
對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認定,需要先了解法律對此罪犯罪構成以及立案標準的規定,只有結合了這兩方面的內容,我們才能確定實踐中的某個行爲是否能夠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介紹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爲了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於1996年12月16日發佈施行了《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
行爲人已實施: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僞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採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利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僞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所謂“冒用”,是指行爲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惡意透支”作過司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准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髮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爲。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一般行爲與刑事犯罪最大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刑事犯罪往往是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相關犯罪的立案標準,因此纔有必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信用卡詐騙罪認定的內容,能夠爲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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