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個人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詐騙犯罪判多少年
1、有下列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
(1)詐騙不足4000元的,爲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爲管制刑;5000元的,爲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爲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爲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詐騙4萬元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詐騙20萬元的,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退贓或退賠的;
(2)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3)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在實施了詐騙行爲之後,不一定最終就會被認定爲詐騙罪,此時需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立案標準,這裏面就包括了立案數額和立案情節。在追究罪犯刑事責任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若符合緩刑的條件,那麼在宣判的時候就應當按照規定對罪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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