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是什麼?
當代社會,非法集資確實會讓人十分的難過,因爲非法集資行爲包括一種集資詐騙,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非法集資主要會涉及到的就是刑事案件,當然我國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那麼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是什麼?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爲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爲。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集資六種典型手法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爲名。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另一個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
3、打着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科技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市民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逸。
4、打着“養老”的旗號。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爲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爲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另一個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編等所謂的收藏品爲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後攜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款平臺,以高利爲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衆存款,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三、如何快速識別非法集資?
1、看融資合法性
合法的融資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發行股票要得到中國證監會批准,應當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銷售保險要得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取代理人資格;發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債券),要得到財政部批准或中國銀監會批准。
2、看宣傳方式
是不是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獲取的集資信息,或者親戚朋友同事轉發轉告的信息,包括以各種途徑向市民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市民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是,就要格外小心。
3、看經營模式
投資回報有哪些?有沒有實體項目?爲什麼不向銀行貸款?集資款用在實體經營項目還是投向不明?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麼?沒有項目或者虛構項目,甚至劣質項目都蘊含着巨大風險,市民要注意。
4、看參與集資主體
是不是誰都可以參與,對不特定對象來者不拒。這個時候,也要小心。
首先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主要是涉及到一些情形被判定爲非法集資,包括一些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可能大家對於某個領域還是不太清楚,小編建議諮詢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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