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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職務侵佔如何定罪

職務侵佔是指當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進行侵佔的行爲,侵佔的財產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就會構成職務侵佔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職務侵佔行爲是屬於共同犯罪的,對當事人怎樣判刑,要依據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定位而定的。
1、主犯的量刑。主犯是犯罪行爲的組織者、領導者,所以對主犯的處罰是承擔職務侵佔罪所有的罪行。
2、從犯的處罰。從犯是在犯罪行爲中起到輔助、次要作用的人,可以在主刑量刑的標準上,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而侵佔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侵佔的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數額達到巨大的,量刑的標準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貪污罪】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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