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實物證據有哪些?
一、審計證據的類型
根據《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徵)的分類,即分爲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
1、實物證據。在對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首先考慮通過清查、監督或參與盤點來取得實物證據以證明它們是否存在。
2、書面證據。審查有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各種明細項目表、各種合同、會議記錄和文件、函件、通知書、報告書、聲明書、程序手冊等。書面證據是註冊會計師收集的數量最多、範圍最廣的一種證據。註冊會計師發表審計意見基本上都以書面證據爲基礎。
3、口頭證據。在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往往要就以下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1)被審事項發生時的實況;
(2)對特別事項的處理過程;
(3)採用特別會計政策和方法的理由;
(4)對舞弊事實的追溯調查;
(5)可能事項的意見或態度等等。通常,口頭證據本身不能完全證明事實的真相,因爲被調查或詢問人可能有意隱瞞實情或由於對過去事情記憶上的模糊或遺漏而導致口頭證據不準確、不完整。
4、環境證據。包括:反映內部控制狀況的環境證據、反映管理素質的環境、反映管理水平和管理條件的環境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特徵
(1)證據範圍的廣泛性。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等證據外,還可以是其他證據;
(2)證據用途的多樣性;
(3)證據收集主體的特定性;
(4)證據資源的特殊性;
(5)審計證據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關於審計實物證據有哪些的相關回答。我們知道,審計證據中基本包括了四種類型,其中實物證據包括了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等,它對實物資產是否存在有着最強的證明力,效果也更爲顯著。但它並不能完全證明,需要結合其他的證據進行認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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