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證人要上法庭作證嗎?
一、目擊證人要上法庭作證嗎?
不一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據證人的具體情況決定。
1、交通肇事目擊證人不一定要到現場做證,可以去交警那裏做個筆錄。
2、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爲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3、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4、在我們國家證人作證是義務,而不像西方國家可以由證人自由選擇。一般來說,證人不做證是有一些方面的顧慮,通常情況下執法機關應先與證人進行溝通消除、解決他的顧慮。也可以採用書面不出庭、隱藏身份等等方式作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做證的,那麼執法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傳喚,強制其進行作證
證人作證是義務,在生活中,人們常常會把證人作證和證人出庭作證搞混淆,證人作證是必須的,只要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必須作證,但是證人出庭作證則並非是必須的,因爲可能會因爲交通不便或者是證人有嚴重疾病不方便出庭的,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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