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責任分配是怎麼樣的
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一)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只須對產生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對不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存在阻礙該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的舉證責任有對方當事人負擔。
(二)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己經或者應當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只須就存在變更或消滅權利或法律關係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必進一步對不存在阻礙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事實負舉證責任,這類事實的存在亦由對方當事人主張並負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有哪些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
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所以民事訴訟中舉證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而且舉證正常都有對應的期限,當事人一定要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的,那麼一定要與法院說明情況,並提出延期的申請,因爲特殊情況是可以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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