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抗辯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一、對於抗辯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抗辯是不能中斷訴訟時效的;抗辯是根據起訴請求引起的,而訴訟時效中斷在起訴時即已中斷,對於訴訟時效中斷不是由抗辯引起的,而是有起訴引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二、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哪些?
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中斷訴訟時效是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一般是在一方起訴、或者是請求、以及承諾時纔可以得到受理,而對於在庭審時提出抗辯的情形不是屬於法定的事由,法院也是不會受理對案件的時效進行中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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