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起訴時間有限制性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案件起訴時間有限制性嗎?
此案件的起訴時間是有限制性的;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有管轄權的法院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請人向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的,財產保全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29號)的規定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財產保全案件工作規則》第十條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15日內不起訴的,承辦人應及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並將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和有關單位”。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自己的財產採取了訴前的保全,那麼就意味着當事人要及時的對案件進行起訴,從而還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處理完成,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所以,對於自己權益的保護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更好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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