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反訴程序是怎麼樣的?
民事反訴程序是應當是由被告在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提出反訴,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
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
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爲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爲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併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具體時間。
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後提出。因爲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並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複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
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後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爲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後,出現證人打消顧慮,願意作證或糾正僞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後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爲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後,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後,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衝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後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後、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的提起要件是什麼?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可能當事人會提出反訴,此時是需要由法院對此做出一定的決定的。反訴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比如說必須是和本訴適用同種訴訟程序,而且也不能夠違反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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