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能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執行階段能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執行階段不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因爲在執行階段的話,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被駁回後仍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案外第三人可以同時享有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兩種程序權利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理由:一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執行行爲本身,其核心在於以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具有足以阻卻執行程序的正當權利爲前提,就執行程序中應當繼續還是應該停止作出評價和判斷,它不具有對生效裁判糾錯的功能,無法解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錯誤的問題;第三人撤銷之訴解決的則是生效裁判的對錯問題,旨在撤銷、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二是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中所確定的債權是否存在、數額多少、受償順序等實體問題有爭議的,可通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解決。這些實體爭議,應限於生效裁判、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本身,而不涉及生效裁判、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形成的基礎事實。據此,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有各自的適用範圍,完全可以並用。
二、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爲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在我們國家可能對於執行異議這方面的訴訟活動,大家並不是特別的瞭解,一旦發現,第三者享有獨立的請求權,那麼已經進入到執行階段,提出的就是執行異議之訴。執行階段完畢之後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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