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幾種情形
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幾種情形
一、提起訴訟。
二、申請仲裁。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五、爲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七、申請強制執行。
八、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九、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十、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十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爲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十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十三、當事人一方爲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十五、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十六、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十七、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爲的。
十八、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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