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訴前保全的條件:
1、 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係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財產保全的解除和救濟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爲六個月;六個月後,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爲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爲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爲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爲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
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時候,當事人要確認已經做好了打官司的準備,因爲法院如果已經採取了一系列的保全措施,15天之內當事人還沒有遞交起訴狀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自動解除這些強制性的措施。當然了,沒有證據法院也不能貿然予以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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