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怎麼判,大致程序是什麼?
人們在生活中發生矛盾和糾紛的時候,在協商解決不了的情況下,當事人爲了儘快的處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受理案件後,會根據案件性質選擇採用哪種辦案程序。那麼最終民事訴訟法院怎麼判?小編結合民訴法相關知識,給大家做個簡單概括。
一、民事案件法院怎麼結案?
(一)判決,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二)調解,原、被告雙方經法院調解後,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同樣具備執行效力;
(三)撤訴,原告依法撤回起訴。但是撤訴由有幾種分類,如原告未繳納訴訟費、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爲原告撤回起訴;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後,原告撤訴等。
二、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三、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的審理做出了具體細緻的規定,其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衆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針對老百姓之間發生的民事糾紛,法院結案的方式包括宣判、調解、撤訴等手段。具體到民事訴訟法院怎麼判,就要看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和證據材料。對於採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通常會在6個月之內給出裁決結果。只有案情複雜的,法院纔會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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