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司法認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恐嚇的司法認定是“恐嚇”是以加害他人 權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項威脅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許多國家是一項刑事犯罪,無論有無向對方動粗,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動,即使只是語言上威脅受害者,有死亡 威脅或傷害當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財產權等。《刑法修正案(八)》在原第293條第2項“追逐、攔截、辱罵”後增加了“恐嚇”他人的行爲,但並不是說只要有恐嚇他人的行爲就必然構成尋釁滋事罪。
只有具有多次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恐嚇他人的;恐嚇特殊羣體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等情節惡劣的,才認定爲尋釁滋事罪。對於情節一般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爲也作爲尋釁滋事罪處理。這是因爲網絡信息的擴散快、不易徹底根除,藉助網絡恐嚇他人,社會危害性大。
二、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情節惡劣?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爲,是需要按照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因爲這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了,比如說尋釁滋事的具體表現,就包括有通過相關人員的利益來威脅他人,或者是恐嚇他人,使他人處於恐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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