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方式有哪些
一、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方式有哪些?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方式是,按照相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託代理人代爲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
三、可以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
2、選擇權不同。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3、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4、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爲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書的法律性質一樣都屬於法律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有爭議,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提起了撤銷仲裁裁決的相關訴求的,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會暫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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