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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有沒有時間限制?

一、締約過失責任有沒有時間限制?

締約過失責任有沒有時間限制?

締約過失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開計算的時間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後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是什麼?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爲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簽訂合同的時候,必須雙方當事人履行着誠信基本原則來處理,比如說合同雙方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地進行磋商,其目的可能是爲了破壞對方和第三方簽訂合同,這就是屬於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此時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