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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該如何預交

(一)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訴訟費用該如何預交

(二)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時預交。

(三)依照《上海市人民法院訴訟收費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五)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七)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標籤:訴訟費用 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