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喚被執行人不來怎麼辦?
一、法院傳喚被執行人不來怎麼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執行通知。
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執行立案條件有哪些?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第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您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爲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傳喚被執行人,而對於補執行人不來的法院也是會以送達或者是公告的方式給予執行通知書,法院也會按缺席的方式進行判決,只要判決結果一出來被執行人同樣需要依法的執行,其目的性就是爲了保障到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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