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執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民事訴訟申請執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判決書涉及到財產部分的,都可以申請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有效期是多久?
申請執行的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申請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申請執行人應攜有關文件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辦理立案登記手續,案件由立案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申請強制執行,需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一般不需要預交,可在執行款中優先扣除。
四、申請執行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
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申請執行的有效期爲兩年,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請執行的要求,法院受理立案後就會交到執行庭去辦理,需要向法院提供申請執行書、申請人的身份證和生效的判決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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