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原告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一、民事糾紛的原告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二、民事糾紛的原告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爲了能夠那麼已經被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正常審結,法律允許民事糾紛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在訴前,或者是訴中提出財產、證據保全的請求,此類請求在提出時,除了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還需要提交相應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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