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判刑
公民的隱私是受到保護的,同時每個公民的個人信息等資料也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內容,如果有人侵犯他人的個人信息,就有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也要對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判刑。並且處罰力度也是不小的。小編可以隨小編仔細去閱讀詳細內容。
一、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判刑標準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量刑情節如何把握
在量刑方面,我們認爲,除了將涉案個人信息的數量作爲主要的量刑情節之外,還應當結合以下幾個方面綜合把握:
1、犯罪動機
根據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娟、李之召、張偉、胡梅珍、李雪花、張修、王開生、張宜宇、陳遵龍的犯罪動機主要是爲了牟利,而被告人餘銀華稱自己最初獲取信息只是爲了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工作方便。我們認爲,出於牟利目的而非法獲取信息的行爲與因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而非法獲取信息的行爲相比,前者主觀惡性明顯要大,且信息的傳播範圍要更廣,因此,情節更爲嚴重。
2、犯罪手段
從獲取信息的手段分析,被告人周娟、李之召、張偉、胡梅珍、李雪花、張修、王開生和張宜宇都是通過互易、購買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陳遵龍是購買以及通過在網站發佈虛假招聘廣告的方式騙取,被告人餘銀華主要是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私自複製、購買以及發佈虛假招聘廣告騙取,其中2009年3月以後餘銀華主要是通過購買的方式獲取。一般而言,如果手段行爲本身具有違法性或者破壞性,如騙取、竊取他人信息,採取破壞性手段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等方式獲取信息,相比一般的購買、互易信息行爲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同時,騙取、竊取行爲一般獲取的是“第一手”信息,可能導致更多本身不在信息“流通”市場的公民個人信息被轉賣或傳播,所以其量刑應當相對較重。
3、信息類型
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範圍的界定一直存有爭議,我們認爲,本罪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與公民個人密切相關的、其不願該信息被特定人羣以外的其他人羣所知悉的信息。一方面,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公民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民不願意公開的信息進行保護是現代法治的應有之義;另一方面,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可能爲不法分子所利用,進而爲公民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如果屬於公民隱私類信息或者泄露後可能會產生極其不良後果的信息,相對於非法獲取公民一般信息,情節更爲嚴重。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包括兩類:一類是股民資料、車主和房產業主資料、高收人人羣名單、銀行存款客戶名單、保險客戶、小孩出生資料等,主要是一些電話號碼,一般是被用於商業推銷等用途;另一類是求職者信息,主要是求職者的簡歷之類的內容,一般爲“獵頭”所用。以上兩類信息都屬於一般公民信息。
4、犯罪後果
被告人非法獲取信息後主要有三種處理結果:一是自己存留;二是轉賣給他人;三是自行使用。
第一,對於自己存有的情形,行爲的危害性較小,量刑時可以比照其他情況適當從輕。
第二,對於轉賣給他人的,如果他人將信息用於實施犯罪行爲,且被告人對此是明知的,則可能構成共犯。
第三,被告人不知他人慾將信息用於犯罪活動,但間接地造成了嚴重後果,也應當認爲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爲危害性較大,並將之作爲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四,如果被告人利用自己獲得的信息實施了犯罪行爲,應當對其數罪併罰。
第五,若被告人利用獲得的信息實施了犯罪以外的其他行爲,應當將其使用後果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獲取並出賣的信息可能會讓信息所有者獲得有用的信息或者合適的工作機會,社會危害不大。公訴人則指出,此種行爲更大程度上是對信息所有者造成了騷擾。法院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
三、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從犯的處罰標準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爲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目的就是預防犯罪,減少犯罪行爲的發生,保護大家的個人信息不受到侵犯。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不僅要處以罰金,嚴重的還要判刑的。此舉也是在警示一些故意竊取別人信息的人,不要從事犯罪活動,犯罪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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