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執行之日是指羈押那天嗎
一、判決執行之日是指羈押那天嗎
不是,判決的執行之日就是指的將犯罪人員實際的交付執行判決的場所或是機構執行判決的日期。
判決書下達後有10天的生效期,如果10天內沒有上訴,那麼判決書已經生效。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刑事判決書的基本內容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爲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爲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爲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爲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爲上訴期,第十一日爲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爲節假日,將節假日後的第一日作爲第十日,此日後的那一日爲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於待定狀態。
案件經過二審後,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爲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爲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對於刑事案件,一般首先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立案,然後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進行起訴,最後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判決書下達之後會有10天的生效期,10天以內沒有上訴的話,那麼判決書就生效了,執行之日則由實際的交付到執行判決的場所之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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