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遺失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按照規定,人們撿到遺失物後,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交給權利人,不得私自佔用。如果明知道失主情況而拒絕歸還的,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侵佔罪。失主可以到公安局報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局會立案偵查。那麼侵佔遺失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看看小編的這篇文章。
一、侵佔遺失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二、侵佔遺失物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侵佔遺失物罪如何量刑?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由此可見,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侵佔遺失物,價值一萬元以上,就構成侵佔遺失物罪立案標準,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侵佔罪的量刑分爲兩個檔次,最高刑期可以到五年。構成侵佔罪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替他人保管財物或者拾到遺失物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觸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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