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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強制執行訴訟怎麼提起?

一、稅收強制執行訴訟怎麼提起?

稅收強制執行訴訟怎麼提起?

稅收強制執行訴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或者當事人不履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依法採取的強制追繳措施。稅務機關對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實施強制執行(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職責:管理科負責對各類稅收強制執行的執行,政策法規科負責政策輔導;

時間:全部按徵管法有關規定操作,科室間流轉一天

業務流程:管理科(科員→科長)→政策法規科(科員→科長)→分管局長→政策法規科→各管理科室

二、工作程序是什麼?

各管理科室管理員在稅收徵管中發現需強制執行的情況,填寫《工作聯繫單》,交科長簽字同意後一日內遞交政策法規科稅收保全處理崗。

政策法規科稅收保全處理崗立即在CTAIS中做好《扣繳稅款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提請局長批准後,政策法規科立即返管理科執行。

扣押查封過期限後,納稅人仍然未如期繳納稅款,由管理員提請政策法規科稅收保全處理崗做《拍賣(查封扣押)物品申請審批表》、《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提請局長批准後,政策法規科返管理科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根據《徵管法》40條,也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由管理員提請政策法規科稅收保全處理崗做《拍賣(查封扣押)物品申請審批表》、《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提請局長批准後返管理科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稅收方面的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之後,已經做出了最終的判決,而且這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此時就應當予以執行,如果不履行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對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