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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請低保的條件

低保2.18W

一、天津市低保申請條件

天津申請低保的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東城等八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並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二、天津市低保標準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每月705元調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調整爲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標準由每戶每月212元調整至每戶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每人每月1410元調整爲1560元;

4、城市價補聯動範圍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058元調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1170元。

三、天津低保申請及受理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爲單位,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爲提交申請。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家庭生活困難的成年未婚重病、重殘子女;

(二)家庭生活困難,與父母居住(戶口)在一起的離婚、喪偶的已婚子女;

(三)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居住地與戶籍地一致的原則,人戶分離的家庭具備戶口登記條件的,應當先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然後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備在現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條件的家庭,根據不同家庭狀況按照以下原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員在同一戶籍地且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的,向戶籍地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員在多個戶籍地且戶籍地與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數家庭成員戶籍地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 家庭成員在多個戶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員戶籍地與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類家庭不屬於人戶分離)

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領取低保。雖然說我國的低保制度是爲了保障低收入人羣的基本生活,但如果由於好逸惡勞,賭博等行爲導致的家庭困難,並不在領取低保之列。低保一般是按月領取,它的金額不低於該地區的最低生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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