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稽查人在海關稽查的過程中要怎麼做
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被稽查人的法律責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①向海關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②拒絕、拖延向海關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③轉移、隱匿、纂改、譭棄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海關應當制發《限期改正通知書》交被稽查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稽查對象應該在以下方面配合海關稽查工作:
被稽查人應當爲海關稽查提供必要的工作要求,要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拖延、隱瞞;被稽查人使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向海關提供記帳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海關查閱、複製有關資料、進入被稽查人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點進行檢查時,被稽查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該到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清點帳簿、打開貨物存放場所、搬移貨物或開啓貨物包裝。與被稽查人有財務往來或者其他商務往來的企業、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反映被稽查人的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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