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交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2、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我國公民可以與外國人登記結婚,當日結婚後若是感情破裂,也依舊可以離婚。對於協議離婚的涉外婚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涉外婚姻若是起訴離婚,則需要適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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