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理由有哪些?
一、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理由有哪些?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哪些情況下刑事羈押期限要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是公安機關在偵查羈押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並受人民檢察院監督。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刑事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進入刑事偵查環節,這個階段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一般刑事羈押期限是兩個月,如果有其它特殊情況,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包括案情複雜重大、屬於流竄犯罪、案件發生在偏遠地區等,經過檢察院批准,適當延長羈押期限。當然,如果偵查期間發現新罪的,羈押期限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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