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有哪些
一、技術偵查措施的範圍有哪些?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團性、系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偵查措施分爲法定偵查措施和實務性偵查措施。
法定偵查措施包括偵查實驗、辨認、搜查、技術偵查、通緝通報、固定提取證據、強制措施、訊問犯罪嫌疑人、鑑定,實務性偵查措施包括視頻偵查、摸底排隊、併案偵查等。
三、刑事案件偵查期間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四、偵查期間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上所述,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非常廣,在我國技術偵查分成實物,性偵查和法定偵查措施兩種,像是通緝通報,視頻偵查,併案偵查等,這些都屬於技術偵查,但不管採用哪種偵查方式,偵查程序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爲是受法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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